交通部路政司官員昨(二十四)日表示,一般俗稱「吊車」的動力機械,其駕駛人資格及行駛道路等管理規定將趨於嚴格。未來經過修法之後,「吊車」要上路之前,必須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總重量逾四十二公噸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另外,還必須有前導及後衛車輛隨行。



您還記得這個月十五日發生在桃園縣龜山鄉忠義路四死五命八傷的重大車禍嗎?根據警方表示,當時肇事的吊車,在上路前並未依規申請路權,而且吊車駕駛也才因為酒駕被吊銷駕照。由於這一慘劇,一時之間引起各界對「吊車」安全管理的關注。事隔幾天之後,交通部就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條文。

交通部路政司監理科官員說明,一般車子不是載客就是載貨,而且一般車子都要懸掛牌照,而俗稱「吊車」的動力機械,其作用只是在工地用來吊起貨物,並不是車子,而是一種動力機械。可是,由於「吊車」主要是往來工地之間,在道路上行駛時,過去是以發給臨時通行證來管理。

而經過這次的修法之後,臨時通行證將改為「牌證」的形式,而且重新規定應該固定懸掛於動力機械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監理科官員強調,吊車臨時牌證並非號牌,不像一般車子掛了車牌之後可以到處跑,而是依然要根據臨時通行證的管理機制,上路之前要先向道路主管機關申請道路行駛的範圍及時間路權,這張「牌證」最長可使用半年。

根據這次預告新增訂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指出,「動力機械應比照第八十條之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後,方得憑證行駛道路。但於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前,應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第八十三條之二則增訂「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總重量逾四十二公噸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

文章來源: 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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